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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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新闻

天桥区专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发布

更新时间:2018-05-17 点击数:2743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2015年专利资助标准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明确导向。按照“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要求,逐步将专利资助转向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发明专利授权率、国外专利申请量、专利维持率等,突出专利申请质量导向。

(二)突出重点。重点资助以企业为主的职务发明,提高企业发明占比、发明专利授权率和维持率。

二、资助的内容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按减缓之后应缴费额给予资助。即职务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费270元、文印费50元、实审费75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费135元、文印费50元、实审费375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向国外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受理并缴纳费用的,单位、个人每项分别资助3000元、1000元。

(三)对代理区内在校学生发明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资助100元。

(四)对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在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注册的企业每件资助1000元。

(五)对企事业单位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在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注册的企业每件资助1500元。

(六)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

(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资助。对获得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缴费收据;

2、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3、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或专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在校学生不需提供)。

(二)申报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PCT申请的提供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报告,其他途径申请的、提供省级或国家级专利检索机构的检索报告,检索报告中有关于授权前景的描述;

2、缴纳相关费用的通知书;

3、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或专利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学生专利代理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2、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四)申报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汇总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缴费收据复印件;

3、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4、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五)申报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本年度发明专利授权汇总表;

2、发明专利证书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六)申报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2、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七)申报专利奖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1、获奖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2、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四、申报时间

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利资助标准适用于上一年度10月31日至本年度10月31期间的专利申请或授权。申报及资助采取分批受理、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5月31日、10月31日,资助集中支付时间为6月份、11月份。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资助的单位是指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是指在天桥区辖区内申请发明专利的自然人。
    (二)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虚假情况或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给付;对已获取资助的责令其返还所获费用并予以通报,且两年内不再给予资助。
    (四)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将根据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专利资助标准》及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不重复资助。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桥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济天科发[2014]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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