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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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星河湾“拐过了几道弯

更新时间:2018-05-23 点击数:8313

近年来,江苏、四川、天津等地纷纷出现名为“星河湾”的楼盘,持有“星河湾”商标的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星河湾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宏富公司),认为开发这些楼盘的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炜赋公司)、四川省自贡市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自贡星河公司)及天津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市宏兴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上述3家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作出判决,对认定上述3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楼盘命名为“星河湾”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星河湾”遍地开花

 

  宏富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1日,自2001年起在广州开发以“星河湾”作为名称的高档商品房住宅。2002年9月28日和2003年9月21日, 宏富公司分别注册了“星河湾”中文艺术字及英文“StarRiver”的组合商标,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和第37类。

 

  星河湾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5日,原为广州明宇木业有限公司,2007年8月正式更名为星河湾公司。星河湾公司于2008年7月14日受让取得了上述“星河湾”商标。“星河湾”商标在2008年2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宏富公司及关联企业先后在北京、上海和山西太原开发“星河湾”地产项目,均为高档商品房住宅。2006年至2010年期间,宏富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就“星河湾”地产项目在多家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并在广告及报道中使用“星河湾及图”商标或“星河湾”楼盘名称。

 

  江苏炜赋公司自2004年起,在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先后开发了多个安置房项目,价位低于普通住宅商品房项目,销售对象主要为开发区市政建设项目征地的拆迁户。每个楼盘的具体名称根据各楼盘特定的地理位置确定,均以“星”字开头。其中,因两条河穿流过小区而取名的楼盘名为“星河湾花园”。在其开发的住宅小区都标注有“星河湾及图”标志和“炜赋房产”文字。

 

  无独有偶,在四川省也发生了类似的事情。2006年1月12日,钟某某以拍卖的方式获得荣县河西新区B2-01地块。同年3月23日,荣泰公司与钟某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 2006年4月10日,荣泰公司经荣县河西新区管委会批准,正式将开发的商住楼小区工程项目命名为“星河湾”。2007年3月10日,荣泰公司将“星河湾”小区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和开发权全部转让给自贡星河公司。

 

  天津市宏兴公司开发的“星河湾花苑”为经济适用房,执行政府指导定价。2004年5月20日,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地名办公室批准使用“星河湾花苑”名称。

 

  法院再审予以纠正

 

  星河湾公司和宏富公司认为江苏炜赋公司、自贡星河公司和天津宏兴公司在相关楼盘中使用“星河湾”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上述3家公司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上述3家公司变更楼盘名称,不再包含“星河湾”字样。

 

  各地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分别认为江苏炜赋公司仅使用“炜赋·星河湾”作为楼盘名称使用,销售对象为开发区市政建设项目征地的拆迁户,并无搭便车之故意,未导致消费者对楼盘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自贡星河公司仅是对地名的合理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不构成侵权;天津宏兴公司项目“星河湾花苑”为经济适用房,使用地理位置命名,不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且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均判决驳回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的诉讼请求。

 

  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随后提起了上诉。各地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星河湾公司和宏富公司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均维持一审原判。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定3家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星河湾公司、宏富公司以“星河湾”命名的楼盘先后获得了相关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星河湾”作为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已经起到了识别楼盘的作用。原审法院对江苏炜赋公司等3家公司以“星河湾”仅作楼盘名称使用,不可能使相关公众对楼盘及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认定理由错误,予以纠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法学博士刘知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楼盘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该类案件通常会涉及到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企业名称专用权侵权纠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权纠纷以及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适用关系等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解决了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判断问题,为后续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判例指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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